表14-1 按照法人和经营属性划分的四种办学形式
根据我国《教育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中的有关规定,在我国只允许公立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。[50]但是,从实际办学情况看,确实有一些民办学校名义上是非营利性的,但实质上则表现出比较明显的营利性行为,与其法律规定性不相符合。[51]如何对待这种情况,在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以及《教育规划纲要》制定过程中,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:一种意见认为,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,在营利性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之间进行严格的区分,进行分类管理;另外一种意见认为,投资办学是我国民办教育的特征,要顾及民办学校投资者的利益,容许他们在提供公益事业服务的同时,可以获得一些经济上的好处。作为一种折中,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采取了“合理回报”提法,但是实施效果不够理想,主要原因是政策规定不够清晰,民办学校办学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,少有申请“合理回报”者。《教育规划纲要》希望正视这一尚未解决的问题,因此,在第四十四条中提出: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”。
(二)办学体制改革目标及其提出的背景
教育体制改革旨在完善公立教育和民办教育办学体制基础上,处理好不同办学体制之间的关系。《教育规划纲要》对于我国今后十年办学体制改革的定位是,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积极作用,形成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。第四十二条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目标是:“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,健全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、办学主体多元、办学形式多样、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,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、全社会积极参与、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。”